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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全面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市人口计生委作详细政策解读

金山网  2014-04-06 00:00

[摘要]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日起镇江市全面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金山网讯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日起镇江市全面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年1月的摸底调查,我市大市范围内共有近4万对夫妻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结合生育意愿的调查情况,初步估算,2014年至2018年,这5年时间内,由于“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市将新增出生人口1万人左右。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昨天下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回答记者提问,作详细政策解读:

单独二孩政策具体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且仅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而且必须经过规范审批后才能生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有三类人群也可适用这项政策:一类是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二类是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三类是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子女。

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对于我市人口增长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生育意愿调查推算,从2014年至2018年新政将惠及全市近4万符合政策的户籍家庭,5年内我市将新增出生人口1万人左右,生育高峰将会集中在2015年至2016年。政策性补偿生育过后,生育堆积压力基本释放,增加的出生人口会趋于平稳,全市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申请再生育?

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取得《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批准及发证。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证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二)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四)夫妻近期照片两张。

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独生子女证,也可以是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可以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或者到户籍所在地补办相关证明。

“单独二孩”的产假如何安排?

答:根据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同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

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绝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长期存在,因此,政策可以调整,国策不能动摇。我们必须继续做好“四个坚持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不变。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者,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对违法生育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高龄妈妈如何做好优生备孕?

答:计划怀孕的夫妻要对身体状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评估,保证孕妇和孩子的健康。一般来讲,由于女性35岁以后机体处于下滑趋势,不仅难产概率增大,孩子的健康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准备生育二孩的高龄妈妈要比年轻妈妈更加细心地进行孕前准备和孕期检查。目前我市针对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包含优生咨询指导、实验室检查、病毒筛查和影像检查等共19个项目。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计划的安排上有什么要求?

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必须女方年满24周岁,依法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并获审批后生育。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江苏省的该怎样办理生育证?一方在我省另一方不在的,又该怎样办理?

答:(一)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拟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

(二)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拟生育的,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

这次我市放开的政策名称叫做“单独二孩”,为什么叫“单独二孩”而不是“单独二胎”呢?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二孩政策,之所以称“二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单独夫妻的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二孩政策了。

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相关的奖励优惠待遇方面有怎样的变化?

答:申请人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办理再生育审批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但未来得及办审批手续,有的夫妻已经生育了,还有的夫妻已经怀孕快生育了,该如何办理?

答:(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即按照原《条例》规定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按照原《条例》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按照原《条例》规定应当作出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原《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予执行。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我市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何重要意义?

答:镇江市从七十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八十年代以来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市长期稳定保持低生育水平,2013年,我市总和生育率为1.1左右,低于1.6的平均水平,独生子女累积率为83%。我市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发展,有利于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纪生萱 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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