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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年限 70年届满自动续期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4-10 09:21

[摘要] 近期发生的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建筑质量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

  近期发生的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建筑质量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一般来说,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70年,而商品房设计使用年限却只有50年,中间多出的20年又该怎么办?特别是,当居民住房用地达到70年后,是否就真的不能再继续享有其住房用地的使用权?针对这些公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采访了法律界和业内相关人士。

 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年限70年届满可自动续期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但问题是,到期后的土地该怎么办?

  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赵静律师介绍,“很多人误以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被收走,其实这是个误解。”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所购买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但目前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赵静律师认为,“从1992年算起的话,现在离70年大限还有几十年,相关细则的出台还需要时间。”

 房屋倒塌土地使用权依然存在

  从理论上说,公众有充分理由对住房设计使用年限保持乐观。根据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曾说。

  但实际上,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曾公开表示,“中国住房使用寿命只能持续25至30年。”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水平。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好是我国开始进入房地产大发展的时期。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房产可能成为令人提心吊胆的高危建筑。而浙江奉化发生的居民楼倒塌事件,实际就只有20年历史。

  对于业主来说,最初购买住房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赋予业主70年的土地使用权,只要房屋存在,还可以在届满前自动续期。一旦房屋倒塌,与之相关的土地权属问题仍然存在,那么,业主又该如何继续享有这部分权利呢?

  曾任南京市住建委房屋产权市场处副处长、现任南京房协秘书长的曾新骏认为,“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一旦房屋倒塌,但其土地使用权还在。理想的状态是,房屋寿命到了就推倒重建,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登记,限度保障业主的利益。但实际操作中,谁规划、谁主张、如何申报、资金来源如何解决、项目审计等都没有明确的划分,南京目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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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要付出多大代价才能续期?

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些规定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补缴巨额土地差价可能性不大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专家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土地制度改革应解决“70年后怎么办”

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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