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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七种情况不准强拆 赔偿不满意可起诉

阳光报  2015-08-12 10:46

[摘要] “强拆”往往和违法、野蛮联系在一起,近日,西安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 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规定以后西安市强拆须先经法院审查。这份《通知》将对西安两级法院依法办理涉棚户区改造 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予以规范。

“强拆”往往和违法、野蛮联系在一起,近日,西安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 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规定以后西安市强拆须先经法院审查。这份《通知》将对西安两级法院依法办理涉棚户区改造 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予以规范。

对赔偿方案不满意可到法院起诉

违法拆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 形象,而“钉子户”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棚户区改造项目。8月7日,在西安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西安中院副院长常西岭说,因“钉子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目前西安市有二十多个改造项目安置房无法启动建设,已严重影响到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通知》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 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被征收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 诉讼,不予立案。对申请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向申请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经申请机关补充、完善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后,应立即立案。对决定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对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作出裁定书 组织实施

据了解,在拆迁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需要强拆时,申请强拆的机关需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确需先予执行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对于通过司法审查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高人民法院要求和西安市人民 《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裁执分离”,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书,交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 或申请机关组织实施。西安中院 庭庭长崔立新说:“由司法审查 行为、规范 行为,可以说,强制拆迁必须先要经过法院审查。”

七种情况下不能强拆

《通知》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决定明显不公,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明显违反 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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