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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参洋片区A-01-03地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泉州网-泉州晚报  2015-10-05 07:11

[摘要] 安国土告字〔2015〕31号

安国土告字〔2015〕31号

经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挂牌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地 块

编 号

地 块

名 称

土地

面积

(m2)

土 地 用 途 出 让

年 限

(年)

规划指标要求 起始价

(万元)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加价幅度

(万元)

2015-22参洋片区A-01-03地块3295.3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企业总部)40年1.0

1.起始价、成交价不包含办理土地登记的各项税费及公证费。

2.用地范围内安征迁和交地工作由参内乡政府负责,以完成安征迁后的现状土地提供给竞得人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同时应承担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护坡建设和二环路20m退线范围内的土石方挖运费用。

3.该地块的空间范围和开发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出让地块范围内及其上空的管线,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保留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方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相关要求说明:具体的用地范围、规划要点及建设要求按安溪县住建局下达的《关于安溪县参洋片区A-01-03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安建〔2015〕107号)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三、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四、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或以已成立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本次挂牌设有政府保留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等于或高于政府保留价)确定竞得人。

六、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情况、具体要求,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和其他挂牌出让文件。相关挂牌出让文件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索取。

(二)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8日17时,竞买申请人须于报名截止前将竞买保证金汇至我局指定的账户(须到账且到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办事大厅二楼国土局窗口开具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并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2010室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10月29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统一踏勘,如需我局协助,请提前联系。

七、挂牌时间和地点

挂牌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8时起至2015年10月30日17时止。挂牌期间接受竞买人书面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现场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转入现场拍卖,通过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挂牌地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

竞得人应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1‰加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九、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周期18个月,出让成交后,应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缴纳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

十、竞得人自约定建成之日起,每年度在安溪境内缴纳税收须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出让成交时,应按5万元/亩的标准缴纳按约定纳税保证金,如从自约定建成之日起连续3年中任何一年未达到纳税要求,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缴交竞买保证金账户:

客 户 名:安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安溪支行

账号:153300100100012991

十二、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先生 0595—23234662

13860736265

吴先生 13599239616

十四、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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