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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医保新政 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金山网  2016-09-23 08:07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近日出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明确今后我市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而改为协议管理,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目前,各医保经办机构正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将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近日出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明确今后我市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而改为协议管理,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目前,各医保经办机构正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将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医药机构医保定点不需行政审批了

新办法明确了全市人社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职责范围,并对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总体原则、评估标准、工作流程、协议内容等作出相关规定。新规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合理布局、供需平衡、公开透明、综合评估、自愿协商、动态管理”。

公示通过后协商谈判签协议

医药机构如何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通告、申请、审核、评估、公示、确认的工作流程和规则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发布通告,公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择优标准。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新办法还规范了协议管理服务内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医药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的条件,对其协议服务内容、范围,基金支付标准,结算方式等实行服务等级分类管理。

造成医保基金流失严重的可清退

此次出台的新政还建立了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据了解,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采取欺诈等违规手段、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情节严重的。按协议约定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解除服务协议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还明确,市、各辖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新办法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据悉,新办法实施前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到期后,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新办法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对涉及购买医药服务的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在对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管理时,参照基本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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