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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开发商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房天下  2017-03-30 16:43

[摘要] 近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近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原文如下:

丹徒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镇政发〔2017〕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住建、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1.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销售现场不公示或不完全公示待售房源信息,不得以投资购房炒房为目的组织团购宣传等活动。市工商部门牵头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查处。

2. 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销售或代理销售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市住建部门要畅通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重新报备预售方案,净化房地产市场

3. 未取得市住建部门备案证书或超过备案时效的经纪机构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一经查实,市住建部门将责令停止销售代理行为,同时关闭商品房网上签约功能。

4.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企业不得收取定金性质费用,不得承诺开盘时间和开盘价格,不得宣传价格和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住建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定金或预定款1%以下的罚款。

5. 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建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10日后,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未公开准售房源和价格的,将认定为捂盘惜售;对正在销售的楼盘未全部公示待售房源信息并无法提供认购信息的,认定为变相囤积房源。一经查实,市住建部门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系统所有待售房屋签约功能三个月;三个月内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市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严肃查处。

6. 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正在销售的楼盘须公布销售价格,做到商品住房销售“一房一价”和“一价清”,已公布销售价格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7. 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不得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对本条出现的行为,市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8. 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市住建、工商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1. 书面警示

2.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不正当经营行为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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