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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米20万元拆迁补偿:不正常中的“正常”

新京报  2009-06-16 09:17

每平米超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看起来似乎离谱,但是它其实也“正常”,现行拆迁制度未能给开发商和居民创造平等博弈的条件,导致双方对峙加剧,双方的博弈逐渐偏离正常规则约束的范围,心理都开始扭曲。

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京华时报》6月15日)。这样的要求,将拆迁的内在逻辑清楚地暴露出来。

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征收土地,只不过这一点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的表面事实遮蔽起来。通过这一事实我们看到,拆迁企业只是开发商雇的专业企业,拆迁企业之所以与拆迁户打交道,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从政府那里购买了相关地块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本质上是其出让土地权利而获得的价款。

既然拆迁是土地征收,则按照法律,征收就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但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朝阳门SOHO——与法律所说之“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纯粹的商业项目,尽管该项目今年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但它也仍然只是一个重点商业项目,而不是公共利益项目。

既然它是商业开发项目,那按照常理,当初本来就应当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商业性谈判,政府仅充当公正的仲裁者。但很不幸,过去若干年的几乎所有商业性项目,都采取了征收土地这样一种诉诸国家性权力的手段,“公共利益”被无限度地扩大解释。本案所涉地块运用征收手段来获得土地,似乎就不合理。

但因为它采用了征收手段,所以,开发企业最初给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就相当地低。本案涉及的一户人家拥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按照政府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仅可获得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不到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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