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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将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

镇江国土资源局网站  2016-09-02 09:56

[摘要]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镇发〔2016〕31号),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行为。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镇发〔2016〕31号),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行为。

一是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凡用地必计划、凡供地必收储、凡征收必属地、凡出让必“净地”的原则。

二是强化计划管理。实行三年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和年度市区土地储备、征收、出让计划管理;建立商品住房、商务办公用房去化周期动态调控机制,并将去化周期调控目标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三是实行统一储备。理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明确土地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市区土地储备一律实行货币化收储,杜绝预约收储;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和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制度。

四是规范征收行为。明确市区房屋征收工作一律由属地政府负责,其他各类开发主体一律不得直接从事征收拆迁工作;建立征收拆迁周转资金,并要求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实行专账核算,征收拆迁周转资金应严格按照拆迁序时进度进行审核并分批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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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出让管理。明确“净地”标准,完善地价评估机制,按照“一次规划、分块实施”的要求控制单宗出让面积;加强土地出让交易监管,对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一律采取“摇号主持、统一竞价、现场直播、全程录像”的形式公开规范进行;完善市与辖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规范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市国土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不再纳入上市地块配建。

六是强化组织和纪律保障。成立市土地调控管理联席会议,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对市区经营性用地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加快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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